一、2025年9月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杨溪桥乡五龙酒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辣椒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食品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杨溪桥乡杨溪桥村新冲组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9月24日,常德市食品食品检验所出具当事人采购辣椒的编号为No:C2509CJ00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常德市食品食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C2509CJ004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9月28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共计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辣椒1.2kg,全部被用于抽样检验,未投入使用环节,该批次辣椒购进价格为6元/kg,销售价格为8元/kg,共计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2.4元。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采购上述不合格产品,且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未索取保存供货商资质证件以及该批次辣椒的相关合格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物品数量较少,且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中所规定的情形,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细则(暂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细则(暂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