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7月2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郝坪仙姑天然泉水厂(下称当事人)生产的“仙姑山泉饮用水”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仙姑山泉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号:DBJ25430700569339567ZX)。2025年8月8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NO:JDCD20250322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被抽样食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8月1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饮用水名称为“仙姑山泉饮用水”,规格型号16.9升/桶,系当事人2025年7月23日生产,生产数量350桶,该产品向商店销售,现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72元,销售收入1561.5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次日(2025年8月15日)采取了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措施,产品不合格项目原因系包装桶清洗和消毒处理不彻底所致,至今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上述产品的不良反应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措施对不合格的食品召回,立即进行整改,分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涉案食品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且主观过错较小,能积极整改,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但对于工艺过程控制要求执行不严,存在多处不规范,存在管理不严的责任,造成食品不合格。综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基准所列的减轻情形,参照其裁量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61.5元,并处罚款1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