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常德市天力世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桂福
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2******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325642503X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漳江街道官家坪社区创业大道9号
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行政审批办2025年8月1日移送的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单内容,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8日对常德市天力世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常德市天力世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德市天力世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桂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常德市天力世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常德市天力世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端常德市天力世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信息截图2张、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日、8月8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常德市天力世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常德市天力世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5〕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2025年9月8日提交了《常德市天力世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暂未开展自行监测情况的说明》,申辩的主要内容:1、由于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管理疏忽,未及时跟进导致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2、属于初次违法。3、已委托三方公司开展2025年度自行监测工作。综上,希望我局对你单位不予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复核。意见如下: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中第1点因为人员变动未及时跟进自行监测工作,这是因为其内部管理没有到位,而造成未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第2点、第3点属实。
综上所述,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积极整改,已开展了2025年度自行监测,并且各项监测指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2025年10月14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吸取本次的教训,今后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时间要求开展监测,并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