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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1102

2025-11-12 16:13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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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7月2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春和园油菜蜂蜜”抽检不合格;2025年7月3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我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水井巷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下称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春和园油菜蜂蜜”进行监督抽检(编号DBJ25430700004439482GZ)。2025年8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NO:A2025-05-J203345的检验报告载明:经检验,“春和园油菜蜂蜜”(下称涉案蜂蜜)的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1.30µ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31日,我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份公司(下称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水井巷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进行监督抽检(编号XBJ254307025570836027)。2025年8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XBJ254307025570836027的检验报告载明,经检验,“水井巷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下称涉案擂茶)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0.92g/100g,不符合Q/CSJX 0001S-202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擂茶》标准指标≤0.25g/100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我局收到涉案蜂蜜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涉案蜂蜜,系当事人2025年4月29日从生产商湖南春和园蜂业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2瓶,涉案蜂蜜生产日期2025年4月22日,每瓶净含量:500g,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共计售出8瓶,另4瓶在销售时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涉案货值金额238.6元;迄今,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上述蜂蜜的不良反应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时不知道其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违法主观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在其门店采取了召回措施,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不合格食品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较轻;虽当事人索取了涉案蜂蜜的供货者资质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但曾于2024年因同类食品的同一指标项目抽检不合格过,未在购进本次涉案食品时索取含有不合格项目的检验证明资料,未能充分履行查验义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桃市监发〔2023〕3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裁量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8.6元、没收不合格蜂蜜4瓶、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

2.我局收到涉案擂茶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3日从生产商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擂茶50袋,生产日期2025年6月7日,规格型号为450克(15包)/袋,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截止案发已销售完毕,涉案金额490元。迄今,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上述擂茶的不良反应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时不知道涉案擂茶不符合所执行的标准,无违法主观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说明涉案擂茶的来源,并主动在其门店采取了召回措施,不合格食品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较轻;虽抽检后索取了其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供货者资质,但当事人未查验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购进涉案擂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桃市监发〔2023〕3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裁量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0元、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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