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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桃罚字〔2025〕9号

2025-11-17 10:40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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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湖南常德桃源龙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纯初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C7X5PX8K

地址:桃源县青林乡金堰村回维路A区7栋1层

根据湖南省生环委办移交2025年省生态环境警示披露问题清单(湘生环委办函[2025]11号)的内容,2025年6月2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常德桃源龙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湖南常德桃源龙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纯初身份证复印件1份、湖南常德桃源龙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丕亚身份证及任职证明复印件各1份、湖南常德桃源龙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双运动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湖南常德桃源龙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行政主管王巍身份证复印件1份、湖南常德桃源龙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7月27日;提供单位:湖南常德桃源龙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2张、企业提供照片5张、常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现场符合性检查表1份、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交2025年省生态环境警示披露问题清单的函(湘生环委办函[2025]11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湖南常德桃源龙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常德桃源龙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5〕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2025年8月1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申辩的主要内容:1、你单位2025年5月12日提交行政许可申请,2025年7月24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才颁发排污许可证。2、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期间,该时间段是行政许可(也就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查期间,不应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而拟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复核。1.关于排污许可证获取时间问题。复核认定: 当事人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间延迟,系因其自身未能满足法定许可条件所致。2025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排污许可现场核查时,发现其实际建设情况(如生产线、设备等)与环评批复文件不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等法定条件。当事人在完成整改、确保其设施与环评批复一致前,依法不符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

2.关于行政许可审查期间是否应认定违法问题。复核认定: 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有证据(省生环委2025年6月13日发函交办)证实,当事人在2025年3月被发现自2024年8月投入生产起一直涉嫌无证排污。该事实表明,当事人的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并非始于执法人员调查之日,而是早已存在并持续至获得许可证之前。当事人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的行为,并不改变其在获得许可证之前“无证”的状态,其本身并不赋予申请人在此期间违法排污的“豁免权”。

综上所述,你单位已于2025年7月2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3-1“无证排污的裁量标准(1)的裁量方式: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9%=29%)×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0元)=罚款金额”的规定,2025年9月28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你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00000001743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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