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桃不罚字〔2025〕9号

2025-11-21 09:24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嘉恩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方贵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C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七组

根据湖南省生环委办移交2025年省生态环境警示披露问题清单(湘生环委办函〔2025〕1号)内容,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7日对常德嘉恩鞋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德嘉恩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常德嘉恩鞋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交2025年省生态环境警示披露问题清单的函(湘生环委办函〔2025〕11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常德嘉恩鞋材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5〕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根据你单位申请,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了听证会,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1、你单位非主观故意实施未验先投,2024年6月投产后,相关生产设施设备还在调试安装,直至10月份还在购置生产设备安装调试,期间不能正常生产,因此没有及时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2、租赁厂房非鞋材生产企业类型标准厂房,治污设施的安装调试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条件。3、你单位调试期间并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4、你单位已于2025年4月份自行停产关闭。综上,希望对你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复核。意见如下:确认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中第1点,你单位提供的设备购置送货单据证明其在2024年10月21日仍在购置生产设备;第2点,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你单位因厂房问题而不具备竣工环保验收的条件;第3点、4点属实。

综上所述,你单位生产时间较短,并在生产期间聘请第三方公司对其环评报告表中所涉及废气开展了无组织检测,相关检测指标合格;并且你单位在执法部门对其立案之前就已撤除了生产设施设备,停产关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2025年11月3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吸取本次的教训,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好企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