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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桃不罚字〔2025〕10号

2025-12-18 16:17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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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常德立耀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现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DW07MLOG

地址:桃源县青林乡金堰村回维路A区10栋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8月开始建设,2025年1月投入生产,2025年7月29日才取得环评批复,存在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与笔录记录,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德立耀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现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常德立耀针织有限公司厂长张林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常德立耀针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常德立耀针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常德立耀针织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常德立耀针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常德立耀针织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

通过现场调查取证与笔录记录及主要证据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8月开始建设,2025年1月投入生产,2025年7月29日取得了《常德立耀针织建设项目生产增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建〔2025〕43号)》,项目建设持续时间短暂,我局2025年9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时已取得环评批复,不适用于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进行整改的情形,同时根据(检测报告(LHJC2025HJ0367)、监测报告(桃环监站ZL(2025)第038号)、检测报告(DHJC20256594))数据显示你单位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建设项目管理类别,你单位同时满足于以下3项适用条件: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不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年11月20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吸取本次的教训,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好企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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