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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桃不罚字〔2025〕11号

2025-12-18 16:18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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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桃源县漳江镇康耐福定制家具厂

经营者:余小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5MA4NRXYY7R

地址:桃源县漳江镇菉萝坪村郝家组原尧河粮店门面

根据群众投诉,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常德市桃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桃源县漳江镇康耐福定制家具厂北面厂界外1米处、桃一尧河补习学校女生公寓楼外1米处对该厂进行了昼间噪声监测,监测报告(桃环监站字ZL(2025)第039号)结果显示两个监测点位的噪音Leq分别为65.2dB(A)、62.2dB(A),均已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60dB(A);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及笔录记录,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放噪声未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桃源县漳江镇康耐福定制家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桃源县漳江镇康耐福定制家具厂经营者余小康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漳江镇康耐福定制家具厂现场负责人余建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漳江镇康耐福定制家具厂;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常德市桃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桃环监站字ZL(2025)第039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县漳江镇康耐福定制家具厂;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漳江镇康耐福定制家具厂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厂房加装了隔音棉、板,采取了隔音降噪处理措施。2025年10月24日,常德市桃源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北面厂界外1米处、桃一尧河补习学校女生公寓楼外1米处进行了第二次昼间噪声监测,监测报告(桃环监站字ZL(2025)第039号)结果显示两个监测点位的噪音Leq分别为46.9dB(A)、50dB(A),均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60dB(A)。通过查阅以往案件、投诉材料,未发现你单位此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以上事实,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不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年11月24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吸取本次的教训,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好企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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