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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1204

2025-12-29 15:08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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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我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桃源县理公港镇鹏泰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5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单编号:XBJ2543072568819714)。2025年10月22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5FJ19714),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实测0.0829g/kg,标准指标≤0.05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5FJ19714)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10月27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立案调查,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该批次龙眼由当事人从常德市武陵区宇馨园果业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1件,购进价63元/件,销售价8元/斤,货值金额168元,该批次龙眼购进后在经营场所以散装称重方式零售,至2025年10月27日前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05元。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龙眼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未发生因涉案龙眼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对经营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在当事人购进并销售该批次龙眼至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龙眼的检验报告后高度重视,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积极整改,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

1.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积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的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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