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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桃不罚字〔2026〕1号

2026-01-08 10:38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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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桃源县西城油气加油站(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马超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30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39406927XF

地址:桃源县漳江街道黄花井社区交通局对面

根据《关于2025年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现场核查(2025011轮次)发现问题的交办函》,2025年10月24日市支队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反映了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桃源县西城油气加油站(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马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西城油气加油站(普通合伙)站长谢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桃源县西城油气加油站(普通合伙);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关于2025年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现场核查( 2025011轮次)发现问题的交办函》复印件1份、小智加油西城站员奖惩档案1份、《关于西城站日常管理工作通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县西城油气加油站(普通合伙);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西城油气加油站(普通合伙)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不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市支队检查组现场检查问题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单位已进行了整改:一是对相关涉事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对主管负责人扣除了当月绩效;二是后期加强对加油员的环保知识培训和业务操作,以熟练掌握油气回收系统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杜绝以上情况再次发生;三是安排专人每日对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站内当班负责人增加了抽查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情况的频次,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四是已恢复油气回收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开展了自行检测,气液比检测结果达标。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一是考虑2025年10月24日市支队检查组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92#加油机13、14、15、16号加油枪及95#加油机5、6、7、8号加油枪油气回收装置无法开启,设施不运行是你单位员工日常卫生清理过程中误触了急停按钮所致,并非系统故障,属于偶然;二是你单位在被指出上述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自查整改,并主动联系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检测,气液比检测结果达标;三是通过查阅以往案件、投诉材料,未发现你单位此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5年12月19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吸取本次的教训,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好企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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