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程新勇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32426****0673
地址:桃源县浔阳街道八字路社区319国道旁豪景酒店对面
根据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常桃检行公立〔2025〕3号),2025年10月20日,我局对被不起诉人程新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与笔录记录,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程新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人员:程新勇;证明内容:证明涉案程新勇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桃检刑不诉〔2024〕233号)及其配套材料复印件1份、常德市公安局6.01专案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程新勇);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10月20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证明内容:证明程新勇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5〕2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减轻处罚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时选择更轻、更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的情形,2025年12月19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叁万零捌佰玖拾元(¥3089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000000017438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