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漳江镇小丁果业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特级龙眼”(下称“龙眼”)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2日,本局依法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龙眼”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30725570839196)。经检验(检验报告NO:XBJ25430725570839196),该批次“龙眼”的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的供货者(违法线索已移送)购进该批次“龙眼”2件,11Kg/件,购进后以散装称重方式零售,本局执法人员核查时已销售完毕,去除“龙眼”本身不可销售部分和损耗后,实际销售数量约30斤(15Kg),涉案货值384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采取了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未召回涉案产品,未收到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投诉举报。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处置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且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主体资质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