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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桃罚字〔2026〕7号

2026-02-02 10:09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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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桃源县伍捌零汽修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5MA4LLG5W5R

经营场所:桃源县漳江街道黄花井社区交通局旁

经营者:何波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7

住址:桃源县漳江街道黄花井社区交通局旁

根据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常桃检行公立〔2025〕3号),2025年10月20日,我局对桃源县伍捌零汽修店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与笔录记录,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6.42吨废机油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桃源县伍捌零汽修店营业执照、桃源县伍捌零汽修店经营者何波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桃源县伍捌零汽修店经营者何波的妻子佘浩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人员:桃源县森林公安局、佘浩浩;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单位、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桃检刑不诉〔2024〕231号)及其配套材料复印件1份、常德市公安局6.01专案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佘浩浩);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10月20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5〕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减轻处罚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时选择更轻、更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的情形,2026年1月14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万捌仟捌佰贰拾元(¥288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00000001743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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