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3日,我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观音寺镇农贸市场旁食品摊贩邹建华(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立即组织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又因当事人属于食品摊贩,我局不具有管辖权,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将该线索移送给观音寺镇人民政府处理,观音寺镇人民政府已处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1月20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XBJ25430725570839234),报告显示经检验该批次香蕉检测项目噻虫胺实测0.024mg/kg,标准值≤0.02mg/kg,不符合有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经过核查确认当事人摊位属于食品摊贩,并将所有调查材料移送至观音寺镇人民政府处理。观音寺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19日前往当事人摊位开展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系当事人从桃源县朱亚平水果批发店处购进。购进该批次香蕉1件,购进价为33元/件,1件10kg,销售价为8元/kg,该批次香蕉购进后在经营场所以散装称重方式零售,至2025年11月25日前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76元。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香蕉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未发生因涉案香蕉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观音寺镇人民政府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内容如下:
1.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积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的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