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10月2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盛世海之润餐饮厅(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大红椒”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桃源县盛世海之润餐饮厅经营的大红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1月20日,编号为No:XBJ25430725570839297的《检验报告》送至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显示:桃源县盛世海之润餐饮厅采购使用的大红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13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小于或等于0.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因此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现查明,2025年10月2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桃源县盛世海之润餐饮厅进行监督抽检的大红椒,系当事人2025年10月24日购进,共购进10斤大红椒,单价为8元/斤,共计80元。而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未保留有效票据,当事人也不清楚该批次大红椒的具体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其改正。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的大红椒共10斤,其中5斤大红椒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用于抽检,剩余5斤大红椒用于配料制作菜品,当事人并未将大红椒单独制成菜品进行售卖,因此依据该批次大红椒的货值金额及销售所得计算当事人经营使用该批次大红椒的违法所得为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经营规模小,经营使用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少,至今未收到相关食用该批次大红椒的不良反应报告或消费者投诉举报,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 的规定,综合考虑可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警告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30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