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10月2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山水梅溪餐馆(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红线椒”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桃源县山水梅溪餐馆经营的红线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1月20日,编号为No:XBJ25430725570839333的《检验报告》送至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显示:桃源县山水梅溪餐馆采购使用的红线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实测值为0.31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小于或等于0.2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因此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现查明,2025年10月2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桃源县山水梅溪餐馆进行监督抽检的红线椒,系当事人2025年10月24日购进,购进7斤红线椒,单价为9元/斤,共计63元。而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未保留有效票据,也不清楚红线椒的具体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其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经营规模小,经营使用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少,至今未收到相关食用该批次红线椒的不良反应报告或消费者投诉举报,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可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警告
1、没收违法所得45.5元;
2、罚款30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