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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桃责改字〔2026〕2号

2026-03-04 10:38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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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74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725MA4QHYMM3J

地址:桃源县郑家驿镇常吉村稠木冲组

根据市民投诉,反映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水污染问题。2025年12月16日、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雨水排放口有带有热气且伴有樟树油味的水排出,与此同时常德市桃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分别对你单位北面沟渠、雨水排放口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上述两个点位的水样化学需氧量分别为878㎎/L、1024㎎/L;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与笔录记录,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年产500吨粗芳樟油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建(3)[2024]7号)复印件1份、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2日;提供单位: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4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24张、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监测报告(桃环监站字ZL(2025)第044、046号)2份、环保投诉受理单4份、桃源县郑家驿镇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协助对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环保检测的函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2日、12月22日、12月29日、12月30日、2025年1月4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县郑家驿镇人民政府;证明内容:证明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生产废水(冷凝水)不外排。

后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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