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
投资人:李丽娟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77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685014834B
地址:桃源县剪市镇十字路村新铺岗六组
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2025年12月5日移送的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单内容,反映了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在2025年度未及时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与笔录记录,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李丽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厂长沙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德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目录》的通知复印件1份、《常德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目录》复印件1份、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5日、12月9日、12月16日、12月17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3.证据名称: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2024年停产报告2份、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2025年停产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12月17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佐证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5〕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方式:[Y(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16%)×(1-Y,即9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000元)=罚款金额,2026年2月6日,经我局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48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你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00000001743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