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401

2026-04-20 11:28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一、2026年1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胖子腊味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羊腩”(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羊腩”(羊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号:SBJ26430000004431937)。2026年3月5日,检验机构出具的NO:A2026-05-J30096检验报告载明:该“羊腩”中恩诺沙星项目、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3月9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6〕18号)及其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6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2026年1月28日,当事人从常德市的武陵区周勇羊肉经营部购进“羊肉”(食用农产品)30斤在其经营场所以零售方式销售;现已全部销售,共计货值900元,依照规定认定该货值金额为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留存了供货者联系方式及主体资质,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收到产品不合格的检验结果后通知了供货者,并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召回产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所对应的违法行为类型的免罚条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