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茶庵铺镇鑫满食品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酱板鸭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4日,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茶庵铺镇桥西居委会纯居民组(七中门面)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6年1月26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当事人销售酱板鸭编号为No:AFSQG010562005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FSQG010562005C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6年2月4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于 2026年1月13日共计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酱板鸭6只,共计货值金额408元,违法所得162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物品数量较少,且主动进行召回,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确属不知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