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6年1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漳江镇五星调料商行(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绿豆”、“生姜”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绿豆”、“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号:SBJ26430000004431947、SBJ26430000004431948)。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A2026-05-J300967的检验报告载明:“生姜”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指标要求;编号A2026-05-J300968检验报告载明:经检验,“绿豆”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要求;两份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3月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6〕16号)及其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6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先后于2026年1月23日购进“绿豆”32斤、2026年1月25日购进“生姜”35斤,未留存供货者信息及联系方式和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进后在其门店以散装称重的方式进行零售,现已销售完毕,销售所得货款共计297元,违法所得83元(共计),案发后采取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置措施,未能召回产品,也未收到因食用抽检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的不良反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进货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系初次违法,违法后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违法行为中的减轻情形。2026年5月6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元,罚款3000元(共计)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