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502

2026-05-07 15:26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一、2026年1月1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新宇云食品厂(下称当事人)生产的“腊猪嘴”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腊猪嘴”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号:SBJ26430000004431059)。检验机构出具的NO:A2026-05-J300294检验报告载明:“腊猪嘴”的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2月13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6〕10号)及其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场所生产上述“腊猪嘴”产品220袋,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2日,规格150g/袋(包),保质期为12个月,该产品于2025年10月24日全部销售到被抽样单位湖南鑫清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计销售货款990元。案发后该公司采取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置措施,未能召回产品,也未收到因食用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不良反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了召回处置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不合格指标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指标限量较少,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违法行为中的减轻情形。2026年4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90元,并处罚款30000元处罚决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