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6年6月26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小米辣”(盐水渍菜)(下称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6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下称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编号XBJ26430725601936031)。2026年7月20日,检验机构出具的No:AFSQG061896026C的检验报告载明:经检验,涉案产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0.171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1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收到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6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从供货商(已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涉案产品48袋,净含量:500克/袋,产品标准代号:GB 2714,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零售,共销售21袋,销售金额136.5元,另27袋在本局执法人员核查时依法予以扣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12元,违法所得44.1元。当事人知道涉案产品不合格后通知了供货商,并在其门店采取了召回措施,未召回涉案产品,截止案发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涉案食品后有不良反应的情况反馈。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违法主观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处置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且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主体资质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依法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2026年9月3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辣”(盐水渍菜)27袋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