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6年6月26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万和世家小区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我家小小薯胭脂红红薯”(甘薯)(下称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6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下称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编号XBJ26430725601935998)。2026年7月20日,检验机构出具的No:AFSQG061896029C的检验报告载明:经检验,涉案产品的噻虫嗪项目实测值0.20mg/kg、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实测值0.27mg/kg,分别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5mg/kg和≤0.01mg/kg的标准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收到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6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从供货商(已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涉案产品20袋,1袋为1斤,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零售,现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0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知道涉案产品不合格后通知了供货商,并在其门店采取了召回措施,未召回涉案产品,截止案发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涉案食品后有不良反应的情况反馈。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违法主观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处置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且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主体资质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依法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2026年9月30日,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