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秩序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文原因
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
二、主要内容
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未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准,擅自处置(含运输)建筑垃圾的;
2.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
4.经核准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未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城区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的;
5.经核准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运行的;
6.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7.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