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投资行为和建设管理,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委审〔2020〕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明确被审计单位责任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如实提供审计项目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被审计单位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审计结果失实,县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处理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计机关职责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县人民政府及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凡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工程,县审计局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四)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