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文原因
2021年,我县29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已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了乡镇全覆盖。需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运营由财政支持、使用者付费、争取中央、省奖补资金和其它支持构成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二、主要目的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利于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与运行,促进乡镇污水有效治理,有力服务水环境改善。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 征缴范围。全县所有乡镇污水处理受益户(向乡镇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随自来水费代征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征缴标准。污水处理费随居民生活用水征收0.85元/吨,随非居民生活用水征收1.2元/吨。对低收入群体(低保户、五保户)的污水处理费每户每月减免4吨生活用水后再随水费征收。
第四条 实施时间。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计征方式。区分公共供水的单位、个人及自备水源单位、个人,按相应征收方式征收。
第六条 资金管理。乡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代征手续费按由县财政按乡镇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职责划分。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政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职责。
第八条 考核结算。县财政局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纳入财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年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结算。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四、制定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 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4.《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 年)》(湘政办发〔2019〕43 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