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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源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1-08-31 10:15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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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源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担责需要,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1年4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

2021年1月21日,常德市政府副市长尹正锡主持召开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调度会,要求全力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落实。4月13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推进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务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桃源县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到2021年底,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主要内容

从总体要求、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工作重点内容、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了明确。

1.总体要求。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在桃源县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到2021年底,基本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工作原则。主要有5个原则:一是依法推进,鼓励创新;二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三是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四是信息共享,公众监督;五是示范引领,协调联动。

3.适用范围。针对5种情形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地中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四是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五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4.工作重点内容。分9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赔偿范围;二是确定赔偿义务人;三是明确赔偿权利人;四是权利人职责分工;五是开展赔偿磋商;六是完善赔偿诉讼规则;七是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八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九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5.保障措施。共有5项措施。一是落实改革责任,二是加强业务指导,三是严格监督管理,四是做好经费保障,五是鼓励公众参与。

三、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

《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6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