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桃源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桃源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桃政发〔2018〕9号)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一、 发文依据
对《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桃源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桃政发〔2018〕9号)文件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进行套发。
二、 修改内容:
1、标准调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公布的标准,我县征地补偿标准为:Ⅰ区66045元/亩,Ⅱ区53550元/亩;地类修正系数为:旱地、园地1,林地0.8;其中,土地补偿标准为:Ⅰ区26418元/亩,Ⅱ区214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Ⅰ区39627元/亩,Ⅱ区32130元/亩。
2、增加内容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建议:
(一)关于文件出台问题。新文件所涉标准调整的幅度不大,涉及内容不多,建议会议同意出台新的执行标准文件,以县政府名义按程序发文。
(二)关于新标准执行时间问题。考虑我县征拆工作实际,建议在2021年1月1日执行新文件。
(三)关于新标准适用的项目范围问题。本标准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同时原(桃政发〔2018〕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