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公租房管理办法或规定尚未形成,转租转借、空置闲置、擅自装修和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较多,社会反响强烈。按照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和县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出台《桃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公正,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投资建设、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9个章节,核心内容为以下4个方面:
(一)统筹实施项目建设
从源头规范公租房投资建设,今后全县公租房建设项目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筹管理,不再将建设指标下放到企业。
(二)规范审批分配环节
明确两类保障对象的审核责任:
1、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社区受理、初审和公示,街道核查复审,经住保服务中心组织部门联审后,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属单位受理、初审,经住保服务中心组织部门联审后,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3、房源分配实施轮候摇号。轮候期3年,从轮候对象中按房源数量实行等额摇号,摇号获得入住资格的签订租赁合同。
(三)严格实施运营管理
主要界定3个重点内容:
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的配租资格实行一年一审。
2、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政府出资购买物业管理服务,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公司实施年度考核,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限期整改或清退。
3、明晰了公租房保障对象的退出机制,违反管理规定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承租人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责令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资格。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建设运营资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国家政策申请上级资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筹集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户专款专用。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租金收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3、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费由县财政统筹,日常管理费用(含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费)、房屋维修资金分别从租金收入中按20%、10%提取,老旧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适当提高提取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制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
《常德市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常建通[201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