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对2016年4月8日施行的《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桃政发〔2016〕3号)文件,在实施过程中政策界定不严,执行不便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改内容:
共修改12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内容:第二章第十二条:将“县征收办应将房屋的拆除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县住建局应加强对被征收房屋拆除的安全监管。”修改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程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实施,拆除费用纳入征拆成本,房屋拆除必须湿水作业,防止扬尘等污染,房屋拆除现场的后期维护管理工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县住建局应加强对被征收房屋拆除的安全监管。”
倒房拆除工作主体由县征收办调整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二)修改内容:第三章第十五条:“征收补偿资金由县征收办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将以上内容从十五条中删除,增补到第十四条中,并修改为“征收补偿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筹集,县征收办管理和使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修改内容: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修改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人所调换房屋的位置由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业主单位在规划的区域范围内确定。
1、原则上实行等面积置换;在置换的等面积以外15㎡以内按建安成本价购买;在等面积置换和15㎡范围外还需购买的,按市场价购买。
2、被征收人选购房屋须实名登记并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择调换房屋,同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抽签的方式选择。
3、被征收人调换房屋后自行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
(四)修改内容: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四段:“采取货币补的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将原货币安置户临时安置期限由3个月调整至6个月。
(五)修改内容: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将过度安置期计算时间由腾空交房之日起调整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将产权调换户过度期限延期的过渡安置费标准(延期12个月内的,按照150%支付、延期超过12月的,按照200%的支付),统一调整为150%支付过度安置费。
(六)修改内容: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取消产权调换,以货币补偿为主。
(七)修改内容:附件《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第一条: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7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含)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8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800元/月的基础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每增加1平方米(以整数计),补助费增加10元/月,增加补助费最高不超过400元/月。”调整为临时安置费调整为100平米以下(含)每月1200元,100平米以上每月1500元。
(八)修改内容:附件《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第二条:搬迁费标准由1500元每次调整至100平米以下(含)每次2000元,100平米以上每次3000元。
(九)修改内容:附件《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第三条:将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补贴;5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贴。“住改非”补偿标准借鉴原“非改非”进行调整。对“住改非”、“非改非”按照房屋实际经营现状据实给予补偿(餐馆、宾馆等二楼及以上有实际经营的);
(十)修改内容:附件《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第五条第(二)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8000元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1.2万元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1.8万元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被征收户提前搬迁奖调整为每户20000元;
(十一)修改内容:附件《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第六条第(二)点: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的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的公摊面积。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不赠送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的公摊面积。赠送的公摊面积一律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建安成本价由县住建局核定。
被征收房屋在40平米以下的,按前款规定赠送公摊面积后,产权面积与赠送的公摊面积之和小于或等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大于4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建安成本价以货币方式补偿。删除以上两段全部条款;
(十二)修改内容:附件《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第七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原则按照本标准的80%执行。具体标准由县征收办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实际情况拟定,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删除以上整段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