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对2019年6月1日施行的《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桃政发〔2019〕4号)文件在实施过程中政策界定不严,执行不便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 修订依据
仅对《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桃政发〔2019〕4号)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完善,并增加相关内容。
二、 修改内容:
共修改9项,汇报如下
1、将“坟墓迁移按座据实补偿” 调整为“坟墓迁移按座据实补偿,规划区内无法由拆迁户自行选址迁坟的,按征地面积以3000元/亩的补偿标准统筹包干补偿,由乡镇街道负责集中选址迁坟”,调整的目的是便于统一规划,统一安置,避免重复拆迁 。
2、将“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拨入安置工作实施单位账户,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为“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拨入安置工作实施单位账户,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每户不足144000元,按144000元的标准支付。这条是对文件的正确解读,避免歧议”
3、将原4号文附件11中的砖石基础、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单位由“平方米”改为“立方米”。
4、将原4号文中第四大点“房屋拆迁安置相关规定”中“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认定安置资格”增加“子女户口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时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上无宅基地,修改的目的是政策严格界定,避免产生误解。”
5、将原4号文五点其他中“桃源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为征地拆迁法律主体”调整为“县自然资源局为征地拆迁法律主体。”
6、将原4号文第五点“其他”中新增一条“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应将被拆迁房屋的拆除工程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实施,拆除费用纳入拆迁成本,房屋拆除必须湿水作业,防止扬尘等污染,房屋拆除现场的后期维护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县住建局应加强对被拆迁房屋拆除的安全监管。拆除费用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后单列预算,计入项目拆迁成本。”
7、将原4号文五点其他中“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集体研究处理”调整为“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按照征地拆迁疑难问题处理办法由乡镇(街道)研究处理。”
8、将原4号文五点其他中“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分配比例为乡镇(街道)3%、项目指挥部不超过1%、征地拆迁事务所不超过1%。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项目宣传发动、交通用车、办公用品、行政协调、司法诉讼、房屋拆除、工作人员的现场补助奖励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支出”调整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项目宣传发动、交通用车、办公用品、行政协调、司法诉讼等。”
9、将原4号文五点其他中“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用于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疑难问题”调整为“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县城规划区内的项目不可预计费全部拨入街道,用于解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