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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0-04-23 18:25 来源: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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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湘发〔2019〕1号)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精神,更好的开展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桃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范围:本县辖区内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模式: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三、工作内容: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以村(居)、组集中申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四、组织实施:由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乡镇(街道)具体抓落实,组织村(居)、组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纠纷处理和申请登记发证等工作。

五、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六、配合事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资料提供、指界、申请等相关工作。

七、其他:单位指界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咨询电话:0736—6622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