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县交通运输局与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网信办、县商务委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桃源县支行等部门对规范我县网约车发展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形成了《桃源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我县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及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自2016年7月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和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稳妥推进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随着网络时代的迅猛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新业态,密切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仅靠现有巡游出租车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出台《实施细则》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目前县城区存在非法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线经营均未在我县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道路安全、司承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隐患较大,急需出台《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二、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四是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重点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47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管理职责。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网约车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一是申请在我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我县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下公司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营车辆不低于申报车辆的50%等,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是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县行政区域范围,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6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关于网约车车辆。一是车辆条件应符合“具有本县登记注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未满2年;车辆购置计税在10万元以上或者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注册新能源车辆不少于50%,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登记目录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符合技术要求和相关规定;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辆标识和外观颜色应当明显区分与巡游车;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拟在本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须通过县交通运输部门初审,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持登记或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三是车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撤销或者注销的。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或车辆所有人自愿退出网约车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所有人申请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四)关于网约车驾驶员。 一是驾驶员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本县户籍或者在本县取得居住证;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是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是已取得本县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由本人或者委托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条件核查合格后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五)关于网约车经营行为。在国家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我县《实施细则》在规范管理、乘客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线下服务能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本县范围之外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必须设立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运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设有营运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投诉受理电话。二是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最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有关规定,且符合行业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三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有关营运设备以及数据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直接接入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时将乘客发布的召车信息、提供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运营数据、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等信息共享至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接受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四是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60万元/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五是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从事固定客运班线运营服务,不得通过所接入网络平台以外的预约方式从事运营服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六)其他说明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