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文原因
自从2015年新预算法施行以来,财政部积极指导各地发行以项目为载体的专项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合法方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已成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近三年,省财政厅分别下达我县11.57亿元、14.55亿元、18.15亿元专项债券,为我县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但由于我县专项债券额度大、支持项目多,近年来我县在各级检查中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对我县财政决算审计中指出我县存在挪用一般债券资金和虚假申报、挪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问题,而我县尚未建立相关债券资金管理方面规范性的制度。
二、主要目的
进一步完善本县债务管理制度,规范举债行为,加强债券资金管理,对债券资金“借、用、管、还”进行全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别从债券的申报、资金拨付与使用、还本付息、监管职责和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明确,办法内容分为七章,共三十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券资金,是以省政府为主体,在法定限额内发行并转贷到我县的债券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分为一般债券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本办法适用于县内所有单位政府债券资金的申报、转贷、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申报。明确了债券项目的申报程序、项目要求和审核要点等。债券项目必须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单位要把握债券申报的时间节点,积极主动做好对接并按时按质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明确了债券资金的拨付程序和使用管理规定。在债券资金转贷至我县后,项目单位按照债券项目实物工作量,并依据施工合同付款方式、进度等向县政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财政局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并明确债券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扩大支出范围。
第四章还本付息。明确了债券资金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和相关规定,项目单位不得将用于偿还对应专项债务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等挪作他用。
第五章监管职责。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监管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债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县政府、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债券项目和资金进行穿透式、全过程监督检查,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法定债务不出风险。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债券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新增债券资金。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
4.《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6.《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
7.《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湘财债管〔202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