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
(三)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执行。
三、有关内容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管理种类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2017年国家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综合考虑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在禁燃区管理中选择Ⅱ类燃料组合(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调整后的范围
1.县城区:县城主城区东至临沅路、西至桃花大道以西500米、南至老尧河渡口(南区规划路1)、北至延溪大道;县城城东区东至沅南路、西至沅水东岸、南至迎宾大道、北至319国道。
2.漳江工业园:东至采菱路、西至桃花大道以西500米、南至延溪大道、北至古堤路。
3.陬市镇:东至沅江、西至桂花路、南至银杏路、北至南京路。
4.县子贤坡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漳江街道和谐村。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