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桃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各项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适应了我县公租房管理的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实现了决策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效果。对加强和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既保障了公平分配,也规范了运营和使用。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政策,根据公租房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对《办法》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调整,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全过程,包括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后续管理等环节。原《办法》共九章四十三条,现修订为十章四十五条。新《办法》增加了“保障方式及标准”章节,将租赁补贴纳入本《管理办法》管理范畴,将原《办法》第三章调整为第四章,第四章调整为第五章,第六章调整为第七章,第七章调整为第八章,第八章调整为第九章,第九章调整为第十章。具体修订及新增内容如下:
1.因建保〔2014〕91号、湘建保〔2016〕209号、常建通〔2015〕51号文已失效。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1]1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根据统计局在政府网站公开的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812元,桃民发〔2023〕9号文的相关规定。建议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收入低于11700元的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收入低于38000元的家庭。”
3.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1]188号文件第五条要求,建议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4.建议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的配租资格实行两年一审。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按年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配租资格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履行或到期续签《桃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5.根据我县公租房管理现状,因经费不足,无法满足日已维修开支,建议将《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费由县财政统筹,日常管理费用(含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费)、房屋维修资金分别从租金收入中按10%、20%提取,老旧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6.因原《办法》未涉及公共租赁保障的另一种方式发放租赁补贴相关内容,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1]188号文件第三章内容要求,建议新增租赁补贴发放相关条例。新增第三章保障方式及标准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修订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1]188号文件内容要求。
3.根据桃源县民政局、桃源县财政局、桃源县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桃民发〔2023〕9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