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目的和背景
桃政办发〔2016〕6号(2016年4月18日签发),已经超过法定有效期,湘人社规〔202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简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省文件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是让被征地政策有规可查,公开透明;三是明确各职能单位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文件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应保尽保,维护权益;先保后征,专款专用;防范风险,守住底线。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定及认定程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被征地后家庭(由农业农村部门确认为人地无法对应的以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含)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时点原则上以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准,若是多次征地的,时点及人员均以达到被征地农民认定标准的那一次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准。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
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补贴年限及补贴方式。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征地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具体补贴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时的年龄确定:16周岁至40周岁的补贴5年,41周岁至50周岁补贴6年,51周岁至60周岁的补贴7年,61周岁至65周岁的补贴9年,66周岁至70周岁的补贴11年,71周岁至75周岁的补贴13年,76周岁以上(含76周岁)的补贴15年。
被征地财政补贴实行“双锁定”。即以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准,锁定财政补贴年限和财政补贴金额。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及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一次性提取。
政府划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5、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
上述资金到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后,再及时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保补贴发放。
6、加强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