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文原因
行政处罚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的重要职权之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必须予以规范实施。制定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不予实施强制措施事项“三张清单”是构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和科学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并严格实施“三张清单”,是为了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标。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有必要制定本局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不予实施强制措施事项“三张清单”。
二、主要目的
制定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不予实施强制措施事项“三张清单”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实现行政处罚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公正合理,行政执法质量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确保处罚符合客观实际,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相一致,确保过罚相当,保障监管部门依法准确合理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是为了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错不罚”的要求,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所列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所列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不予实施强制措施事项” 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大幅降低对经营主体的影响,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
四、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二)《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
(四)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情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市局和县局裁量权相关规则进行判定。
五、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三)《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3〕2号)
(四)《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湘市监法〔2023〕3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