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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桃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5-29 16:02 来源: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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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桃源县财政局、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桃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调整收费标准的背景

我县现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2014年制定的,执行的是原桃源县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桃价价〔2014〕18号)文件。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数量逐年增加,对城镇生活垃圾投放、收集、清运、处置等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成本逐年增加,由于收缴率低,征收成本高,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入不足以支撑环卫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南省定价目录》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5.《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县城居民和县城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2.定价原则。按照 “产生者付费” 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同时,充分考虑用户经济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3.收费标准。县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统一为:常住人员(含暂住人员)3元/人/月,县城区居民用户可实行随水代征,标准为0.4元/吨(暂不实施)。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可根据行业类别按人数、面积、床位数、垃圾量等收费。

4.优惠政策。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规定减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5.使用范围。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城镇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通知》的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桃价价〔2014〕1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