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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4-10-25 14:11 来源:桃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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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桃源县人民政府同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桃政办发〔2024〕8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桃花源镇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桃花源镇渔父村、桃仙岭村、五柳湖村、桃花源村、翘望嘴社区、桃花社区和桃花源国有林场。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行政许可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报应急管理、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

(三)政府部门职责

桃花源镇人民政府应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规定。

(四)罚则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终止燃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何时执行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