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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6-09-28 16:40 来源:桃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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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上级工作部署,落实林长制考核工作要求。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防火期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划定高火险区域、设定高火险期,视情况发布防火命令,全面严禁野外用火,从严规范居民生活用火管理。省、市林长制考核对森林防火工作明确硬性工作标准,发布森林防火令,是压紧压实各级林长责任,实现以令促责、以考督防的务实举措。

二是落实年度工作安排,夯实网格化防火责任。《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发布工作已纳入我县202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适时发布通告,能够推动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单位提前谋划森林防灭火工作,细化防控管控措施,压实网格化防火责任,实现早动员、早部署、早落实。

三是执行新修订法规,完善依法防灭火制度体系。《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县政府常务会议已组织专题学习。该条例进一步明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高火险区、发布禁火命令等法定职责。提请发布森林防火令,是我县贯彻落实新规需要、健全森林防灭火法治工作体系的重要抓手。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县林业局牵头草拟《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2026年8月24日至28日,书面征求全县29个乡镇(街道)、4个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及相关县直单位意见,各相关单位均反馈无修改意见。结合征集意见情况,我局对文稿完成校核修订,形成正式文稿。

2.制定依据。本通告主要依据《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是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一)防火期

2026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

(二)防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规定

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携带火种进入;

2.熏鼠洞、蛇洞、兽洞或实施放野火烧山、赶兽、驱蜂等行为;

3.野外吸烟、丢弃烟头;

4.火把照明;

5.上坟烧纸、点香燃烛、燃放鞭炮、燃放焰火及孔明灯;

6.焚烧秸秆、稻草、杂草、垃圾及烧火土灰等;

7.开展野营、野炊等用火活动;

8.阻碍护林员、林业执法及森林防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9.私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区域;

10.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用火规定

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用火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用火结束后彻底清理火场,严防跑火。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法责任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全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