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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码头、渡口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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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0—00006

桃政发〔2020〕8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非法码头、渡口整治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守好一江碧水”重要指示,维护我县河道管理秩序,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和湘资沅澧四水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20〕8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函〔2020〕13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非法码头、渡口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二、整治范围为本县辖区范围内沅水干流及支流沿岸货运码头、砂石码头(含砂石堆放点)和渡口。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纳入清理取缔类的非法码头、渡口经营业主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设施设备拆除、恢复自然岸线、复绿等工作;纳入规范提升类的码头、渡口经营业主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规范提升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依法拆除设施设备、清退岸线,不予以任何补偿。在设施设备转移过程中,严禁破坏河道河床、堤防原貌,严禁丢弃任何污染水体、损毁破坏生态的废弃物。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砂石及附属设施设备转移的,依法强制清场,清理费用由经营业主承担,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非法码头、渡口经营业主应立即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拒不履行本通告规定,仍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水运事务中心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对煽动、组织和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依法举报(举报电话:0736—6668235)。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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