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R—2020—01005
桃政办发〔2020〕5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源县本级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桃有关单位:
《桃源县本级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桃源县本级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建设项目的投资变更管理,规范投资变更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及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建设投资变更管理的暂行措施〉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23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建设项目是指县本级财政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投融资公司自营项目和片区开发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三条 投资变更是指以上所有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县本级政府建设项目的投资变更事项,具体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方案变更、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其他变更。
第四条 政府建设项目应严格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县发改局要加强项目立项审批把关,严格审核投资估算。设计单位要按县发改局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预算编制机构按照设计要求准确编制项目投资造价预算。项目预算超过批准投资概算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概算或按原批准限额修改设计和预算,否则不予财政评审。
第五条 所有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依法公开实行招标,其招标上限值以投资评审审定的预算为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受理和采用概算招标方式,个别特殊应急项目需采用概算招标的,需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严禁通过投资变更分割规避招投标、财政评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概算招标和标外增加的项目,在项目结算评审时,按评审后的工程造价总额下浮10%。
第六条 凡涉及调整投资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和专家参加,经专家论证后确需变更投资的,要按投资变更管理程序报批。
第七条 项目变更(含使用不可预见费),须经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确认,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分类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累计变更幅度一般应控制在审定预算的10%以内,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项目累计变更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审定。
(二)项目累计变更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三)项目累计变更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
(四)项目累计变更200万元以上(含),须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第八条 所有投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报,并应一事一报、一事一表(《桃源县政府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及《桃源县政府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明细表》,具体见附件),必要时应附变更设计图纸和变更预算。
第九条 明确项目变更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对控制投资变更负总责。凡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必须先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对重大技术方案的调整要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
(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踏勘论证确认工程变更,不得事后补办变更手续。
(三)造价咨询单位要编制规范完整的预算文件,避免因预算文件缺陷导致投资变更。
(四)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和规划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加大工程变更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从严监管。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采用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凡未经批准的变更,一律不得先行施工。在出现不可抗力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条 项目单位对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服务工作签订服务合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因工作失误、马虎或技术不到位引发的项目变更,按变更后超过预算金额的比率加倍扣减其勘察设计费、监理费、预算编制费,而且,相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相应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黑名单”。施工方工作失误导致的投资变更由其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未按本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因投资变更形成的增加投资,投资评审时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完成工程建设的政府建设项目,涉及投资变更的,按本规定执行。我县此前有关投资变更管理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桃源县政府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2.桃源县政府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明细表
附件1
桃源县政府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编号(评审部门填写):
项目名称 | 预算评审 金额(万元) | |||
本项目计提的不可预见费 (万元) | 合同价款(万元) | |||
拟投资变更原因及具体内容 | ||||
预估变更造价 (万元) | 本次变更造价 | 累计变更造价 | 占预算比例(%) | |
地勘单位意见: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意见: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意见: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副县长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常务副县长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县长(政府常务会议)意见 | 年 月 日 | |||
说明:项目投资变更审批严格按照《桃源县本级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2
桃源县政府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明细表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变更项目名称 | 原设计、招标内容 | 拟变更内容 | 变更增加金额 | 变更原因 | ||||||
工程量 (数量) | 原规格 及品牌 | 单价 | 合价 | 工程量 (数量) | 拟变更规格 及品牌 | 单价 | 拟变更 申请合价 | |||
合 计 | ||||||||||
工程项目名称: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