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办发〔2019〕5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源县第一批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桃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难、办事难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81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第一批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8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桃源县第一批取消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根据清单中列出的127项取消证明(盖章)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简化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做好后续对接工作。
二、对于取消的证明(盖章)事项,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好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主动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现场查验等方式自行查证或查询、征询,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村(社区)及基层单位提供。
三、在本县以外的地区或市、省级部门办事过程中确实要求群众提供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证明,所在村(社区)及相关单位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按照规定应由县直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及基层单位出具或配合出具。
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强化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证明(盖章)类材料取消后,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要主动配合,及时反馈意见。任何单位不得以取消证明(盖章)类材料为由放松监管责任,要积极探索引入承诺机制等诚信机制,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切实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附件:桃源县第一批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127项)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 附件 桃源县第一批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127项) |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索要证明(盖章) 材料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 材料单位 |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 1 | 书面报告 | 撤销教师资格 | 县教育局 | 原发证机关 | 2007年以前获得的,查阅卷宗;2007年以后获得的,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 |
| 2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章刻制备案 | 县公安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通过公安内网核验 |
| 3 | 未婚证明 | 修改新户口簿上的“婚姻状态” | 县公安局 | 县民政局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4 | 机动车辆非盗抢车证明 | 无牌机动车的处罚、上牌 | 县交警大队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通过公安内网核验 |
| 5 | 结婚证与户口簿名字不一致证明 | 证明结婚证与户口簿为同一人 | 县民政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通过相关部门联动协同查询取证 |
| 6 | 火化证明 | 核定工亡待遇 | 县人社局 | 县民政局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7 | 户口销除证明 | 核定工亡待遇 | 县人社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8 | 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 就业困难人员与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县人社局 | 实现灵活就业的供职部门 | 由个人在申请表上注明灵活就业的基本情况 |
| 9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县人社局 | 县公安局 | 不需提供该证明 |
| 10 | 医院级别证明 |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 县人社局 | 医院 | 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确认 |
| 1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就业、公务员录用等 | 县人社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提供 |
| 12 | 继承关系证明 | 领取丧葬费 | 县人社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提供现有证照可以证明 |
| 13 | 生存健在证明 | 证明此人健在,以及身体状况 | 县人社局等多家单位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通过相关部门联动协同查询取证 |
| 14 |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 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县住建局 | 县人社局 | 过程监管 |
| 15 | 社会保险凭证 | 燃气经营许可证初审 | 县住建局 | 县人社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提供主要人员社保账号和密码,不定期抽查 |
| 1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设施工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等)竣工验收备案 | 县住建局 | 当地施工图审查单位 | 通过单位内部掌握或网络查验 |
| 17 |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设施工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等)竣工验收备案 | 县住建局 | 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8 | 已出具预审意见或已批准用地的地块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 办理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 县征收办 | 县自然资源局 | 提供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19 | 注销户口证明 | 股东死亡,股权继承手续办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20 | 清税证明 | 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税务局 | 通过网络核验等 |
| 21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媒体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22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遗失证明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遗失补办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媒体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23 | 会计从业资格证 | 会计人员上岗从业资格证明 | 县财政局 | 县财政局 | 直接取消 |
| 24 | 单位公积金缴存证明 | 公积金缴存信息查询 | 公积金缴存单位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通过住房公积金官网、公积金自动终端查询打印等途径获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
| 25 | 月收入证明 |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借款人所在单位 | 通过网络核验证明 |
| 26 | 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军人所在部队的财务部门 | 通过网络核验或现有证照证明 |
| 27 | 婚姻关系证明 | 使用住房公积金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县民政局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28 | 户籍关系证明 | 使用住房公积金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户口簿可以证明 |
| 29 | 采矿许可证遗失证明 | 权限内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领 | 县自然资源局 | 公众媒体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30 | 军官证与身份证为同一人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县自然资源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部队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31 | 未办理户籍登记证明 | 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 县卫健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32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健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33 | 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县工信局 | 县工信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 34 | 内部资料一次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丢失申请补办 | 县文旅广体局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35 | 营业执照 |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县文旅广体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36 | 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县文旅广体局 | 县文旅广体局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37 |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县文旅广体局 | 所在的宾馆饭店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38 | 打印户口簿最新日期 | 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 | 房管、银行、税务、公证处等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 39 | 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要求开证明 | 证明现在姓名和曾用名是同一人 | 房管、银行等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40 | 户口性质证明 | 保险理赔,户口迁移,农村合作社成员资质审查,确定是否集体组织成员,能否购买或受赠农村房屋等 | 保险公司、外省公安机关、公证处等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41 | 曾用名使用时间证明 | 用于出国办理曾用名公证 | 公证机关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42 |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系统,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证明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 现场查勘 |
| 43 | 户籍证明 | 办案、诉讼、出国等 | 法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44 |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单位 | 现场查勘 |
| 45 | 房屋地址证明 | 注册营业执照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村(社区) | 提供现有证照或合同证明 |
| 46 | 房屋产权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村(社区)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47 | 办公住址证明 | 变更营业执照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村(社区)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48 | 同意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居民楼开办经营场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49 | 产权、扰民、环保、住改非等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0 | 房屋结构安全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1 | 开具不是拆迁门面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2 | 放宽市场主体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 办理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 | 现场查验 |
| 53 | 农民身份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农民,但无农业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身份证明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村(社区)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54 | 无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证明 | 企业招投标 | 招标人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证明 |
| 55 | 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情况证明 | 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 | 县公安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6 | 父子、母子关系证明(无法查询核验的除外) | 户口迁移 | 县公安局 | 村(社区)、所在的工作单位 | 通过公安内网核验 |
| 57 | 无收入证明 | 户口迁移 | 县公安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8 | 户口簿遗失证明 | 补办户口簿 | 县公安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9 | 是否享受国家征收和土地补偿待遇的证明 | 办理迁户 | 县公安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60 | 上户证明 | 上户验证 | 县公安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61 | 流动人口证明 | 考驾照 | 县公安局 | 村(社区) | 公安机关内部核验 |
| 62 | 思想品德证明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 | 县教育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63 | 教师资格证遗失证明 | 补办教师资格证 | 县教育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64 | 三代同堂证明 | 入学资料 | 学校 | 村(社区)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65 | 诚信证明 | 招生 | 学校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提供该证明 |
| 66 | 流动人口就业证明 |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 学校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提供该证明 |
| 67 | 监护人证明 | 入学时如父母长期在外,需开具监护人证明就近入学等 | 学校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明 |
| 68 | 非同户人员与家长或其他直系亲属间的亲属关系 | 学生入学户口关系验证 | 学校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提供该证明 |
| 69 | 证明学生户口簿年龄真实性 | 学生入学年龄验证 | 学校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0 | 参保证明 | 子女入学、入职等 | 参保人所在单位、学校等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1 | 养殖业情况证明 | 争取救助资金 | 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2 | 康复救助证明 | 申请康复器材 | 县残联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3 | 就业情况证明 | 争取救助资金 | 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4 | 丧失劳动力证明 | 低保申报 | 县民政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5 | 结婚证遗失证明 | 补办结婚证或办理离婚手续 | 县民政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6 |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办理低保 | 县民政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7 | 灵活就业人员居住及就业证明 | 外地户籍居民新参保或续保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 县人社局 | 居住地村(社区)、医保经办机构 | 外地户籍居民在养老保险统筹地参加医疗保险 |
| 78 | 组织起来就业证明 | 创业担保贷款审查、评查(个人) | 县人社局 | 乡镇(街道)民政和劳动保障站 | 提供组织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职工名单 |
| 79 | 居民瘫痪无法行动证明 |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 | 县人社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80 | 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证明 | 办理零就业家庭申请、申请相关救助等 | 县人社局、学校等 | 村(社区)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 81 | 意外伤害证明 | 住院医保报销,报销意外伤害保险等 | 县人社局、医院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82 | 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 参加养老保险 | 县人社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83 | 异地就医证明 | 医保报销 | 县人社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84 | 婚迁证明 | 办理缴纳社保 | 县人社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85 | 参加养老保险证明 | 购买养老保险 | 县人社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86 | 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县人社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87 | 刑释人员表现证明 | 法律有关规定 | 县司法局 | 村(社区) | 不需提供该证明 |
| 88 | 矫正人员参与社区活动证明 | 司法矫正 | 县司法局 | 村(社区) | 不需提供该证明 |
| 89 | 困难证明 | 刑释人员减刑 | 县司法局 | 村(社区) | 不需提供该证明 |
| 90 | 死亡遗嘱情况证明 | 财产分割 | 县司法局 | 村(社区) | 不需提供该证明 |
| 91 | 树木砸毁房屋证明 | 证明树木倒塌或其他情况要求社区说明情况的证明 | 县林业局 | 村(社区) | 现场勘查 |
| 92 |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 办理社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村(社区) |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
| 93 | 单位职工证明 | 领取公积金申请、资格等级证书的考级申请等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县教育局等部门 | 村(社区)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94 | 土地使用证遗失证明 | 补办土地使用证 | 县自然资源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95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证明 | 申请村民建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 | 县自然资源局 | 村(社区)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 96 | 无房证明 | 申请建房手续 | 县自然资源局 | 村(社区) | 网络核验及现场查验 |
| 97 | 建房审批证明 | 建房审批验证 | 县自然资源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98 | 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 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 县自然资源局 | 村(社区) | 提供现有证照可以证明 |
| 99 | 符合生育条件证明 | 再生育审批 | 县卫健局 | 乡镇(街道)卫生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00 | 未生育证明 | 办理准生证等 | 县卫健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01 | 独生子女证遗失证明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待遇 | 县卫健局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02 | 独生子女证明 | 只生育一孩房屋过户,办理退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等 | 房管、人社、卫健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03 | 残疾证明 | 办理残疾证、减免费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 | 残联、民政、医保、房管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04 | 证件遗失证明(老年补贴存折遗失证明、结婚证遗失证明、老年证遗失证明等) | 补办证件、买房、出国等 | 公安、民政、人社、房管、银行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05 | 死亡证明(非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 | 销户、报销丧葬费、火化、退抚恤金、财产继承、退保、申请保障房家庭成员变更等 | 人社、公安、银行、民政、保险公司、房管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06 | 常住证明、暂住证明、租住证明 | 入学、就业、医保报销、残疾证办理、补办存折、企业务工、出国、买车、打官司、办理房产证、购房或购车、居住证办理、办理户口迁移、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外地来本地办理或补办老年证等 | 教育、学校、医院、民政、人社、公安、法院、房管、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 | 村(社区) | 部门联动协同查询取证 |
| 107 | 未婚(婚姻)证明 | 迁户、存档案、买房登记、办理产权、公务员政审、失业保险金领取、教师入编、补办结婚证、入职、房屋贷款证明、事实婚姻鉴定、确定是否夫妻共有财产、出国、创业担保贷款审查评定(个人)等事项 | 房管、人社、人才中心、银行、公安、公证处、用人单位等部门 | 民政部门、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08 | 无子女证明 | 买房 | 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09 | 失业证明 | 保障房申请 | 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10 | 地址证明 | 房屋交易 | 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11 | 被征收人死亡后继承人证明 | 核实确认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 房屋征收部门 | 村(社区)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112 | 曾用名证明 | 权属证书与户籍身份证姓名不一致,证明二者为同一人 | 房屋征收部门 | 村(社区)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113 | 契税减免证明 | 办理购房契税减免 | 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14 | 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情况证明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县残联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15 | 残疾人自主创业证明 | 残疾人创业情况验收 | 县残联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16 | 房屋居住环境恶劣证明 | 县城禁建区有私房,又暂未列入棚改规划或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范围的住户,向村(居)委会申请优先征拆安置 | 村(居)委会 | 村(居)民小组或周边群众 | 现场查勘 |
| 117 | 多代挤居在同一房屋证明 | 县城禁建区有私房,又暂未列入棚改规划或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范围的住户,向村(居)委会申请优先征拆安置 | 村(居)委会 | 村(居)民小组或周边群众 | 现场查勘 |
| 118 | 未征收证明 | 户口迁移、就业、房屋装修等 | 公安、房管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19 | 外地户籍常住社区证明 | 提高医保报销费用比例 | 医保、医院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20 | 流动人口居住在本社区证明 | 提高医保报销费用比例 | 医保、医院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21 | 流动人口借宿亲属家证明 | 提高医保报销费用比例 | 医保、医院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22 | 患有重大疾病证明 | 报销重大疾病保险 | 医保、医院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23 | 在外地务工证明 | 异地就医报销 | 医保部门 | 村(社区) | 提供合同或其他证照证明 |
| 124 | 特殊门诊证明 | 糖尿病、中风、精神残疾等 | 医保部门 | 村(社区)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125 | 献血证明 | 医院用血费用报销 | 医院 | 村(社区) | 提供现有证照证明 |
| 126 | 生存证明 | 特殊药品领用 | 医院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27 | 上环、取环、人流证明 | 上环、取环、人流 | 医院 | 村(社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