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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乡村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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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3—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桃有关单位:

《桃源县乡村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桃源县乡村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旅游管理,规范乡村旅游服务,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活动以及乡村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地域空间,利用乡村自然和人文资源开展游览、娱乐、度假、休闲、研学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主管部门是指县林业局、县国资局。其中,由县林业局主管星德山地质公园、老祖岩石漠公园、沅水湿地公园、望阳山自然保护区、乌云界自然保护区等;由县国资局主管枫林花海景区、夷望溪景区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乡村旅游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制度。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详细规划和日常管理;景区主管部门负责景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服务管理、日常监管、纠纷处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引导居民保护和合理利用乡村旅游资源,协助做好乡村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宣传教育、交流服务等作用,积极参与乡村旅游标准制定、服务评价、数字应用、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做好乡村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七条  乡村旅游项目准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内容;

(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具体项目规划内容;

(三)符合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地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八条  乡村旅游项目准入应遵照下列流程:

(一)明确管理界限的旅游项目,按程序报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经发改部门立项,自然资源、林业、国资、住建、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依规审批备案后方可准入;

(二)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场所设施依法从事乡村民宿、休闲农庄、农家乐、生态农庄、乡村旅馆、综合性休闲农业园区、农业主题公园、观光采摘园、垂钓园、生态园、乡村休闲旅游聚集村落等旅游项目的,按程序落实房屋安全鉴定,确保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经营安全性达标,并符合卫生、环保等行业相关要求,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审查备案后方可准入;

(三)符合《中共桃源县委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桃委〔2021〕8号)的旅游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此文件执行。

第九条  对在旅游行业领域存在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一律不得准入。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条  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取得开工手续后动工建设,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旅游项目建成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物结构坚固,无安全隐患;

(二)远离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其他危险区域,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

(三)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四)供电系统保护装置和电气设备完好、安全;

(五)有公路或水路到达,通行安全,主要路口有明显的指路标识;

(六)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七)有安全应急预案和措施;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界定的旅游项目,由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对旅游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建旅游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界定的旅游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各职能部门颁发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界定的旅游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按程序组织验收。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七条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事乡村旅游服务和管理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在乡村旅游服务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人,以及在公共场所直接为游客提供食品的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卫健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乡村旅游区(点)实行星级、等级评定,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湖南省乡村旅游区(点)星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取得星级、等级评定的乡村旅游区(点),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向游客推销物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二)任意哄抬价格或者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三)在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设置低级、粗俗或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项目;

(五)使用无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六)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七)不得泄露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乡村旅游市场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推行联合执法。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的事项,开展联合执法;对同一监督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执法检查的,原则上统一开展。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完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旅游安全管理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基层为主的原则。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等级景区景点、星级乡村旅游区(点)、旅行社、度假区等日常管理,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行业安全培训;对热气球、滑翔伞、射箭、蹦极、攀岩、潜水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景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旅游经营项目进行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特种设施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游乐设施、观光车辆等进行监督检查,将特种设施设备目录外但风险系数较高的游乐设施纳入特种设施设备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摩托艇、游艇、游船、皮划艇等水上交通工具和水上旅游项目进行安全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

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农家乐等场所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水利部门负责对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构)筑物等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农家乐等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景区景点、乡村旅游区(点)、旅行社等进行日常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实行月巡查制度,建立巡查与问题整改台账,依法查处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旅游项目及野生景点。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每日对景区(点)进行巡查,建立巡查与问题整改台账,每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新业态旅游项目须聘请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专业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乡村旅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重大事项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并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县网信事务中心)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或以旅游名义举办的公众咨询、展销、促销、交易会、赛事等各种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方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依法依规依程序报批备案。

第七章  投诉处置

第二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投诉制度。旅游主管部门要在等级景区景点、星级乡村旅游区(点)设置并公布投诉电话,其他乡村旅游区(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并公布投诉电话。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投诉事项属于旅游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者;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接收部门必须在接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自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由旅游主管部门告知投诉者。

投诉事项简单或属于紧急情况的,由责任部门及时处理。

其他乡村旅游区(点)的投诉事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应积极协商处理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不损害行业形象,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乡村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保障等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社会综合监管,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一)盲目开发,违规经营,造成资源破坏的;

(二)违反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旅游开发的;

(三)违反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旅游开发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未经安全风险评估,擅自利用“野生景点”“私设景点”组织游览服务的;

(五)违规使用星级、等级标识或称谓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旅游开发的。

第三十条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及经济赔偿的,由经营业主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乡村旅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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