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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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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3—01008

 

 

桃政办发〔2023〕12号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桃有关单位:

《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保障电站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2〕137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站工程建设区、淹没影响区范围内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二)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促进电站工程顺利实施;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合理统筹规划;

(五)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四条  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电站工程建设区、淹没影响区范围内的征地及其地面附着物拆除、砍伐清理,人员迁移和物资搬迁,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安置工程建设管理,移民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等工作。

(二)向社会公开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各类实物数量、补偿补助资金标准、搬迁对象、安置方式和安置标准、移民村组集体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等涉及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接受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宣传解释国家、地方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方针、政策,做好移民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在省、市移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具体实施,相关部门与移民所在地乡镇支持配合,项目法人参与建立健全统一指挥、责权明确、协调配合、务实高效的实施管理机制。

县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需要,按程序抽调县直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镇村干部组成工作组,推进相关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重要事项;组织完成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的自验,并向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初验、终验申请。

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负责实施建设征地、用地报批,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等工作。

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组织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导移民生产安置资源的调剂与分配;建设移民专项工程改(复)建等系列工程及安置点;发放移民安置各类补偿补助资金。

茶庵铺镇人民政府负责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与相关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电站工程建设区、淹没影响区征地补偿协议,并根据不同安置去向、方式,与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移民生产安置协议;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做好有关工作,确保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项目法人参与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具体实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设计变更、阶段性验收与竣工验收等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实施阶段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设计工作;参与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处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按要求提交相关设计工作报告。

综合监理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对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进展、总体质量、资金使用、移民生产生活恢复、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审核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立项论证,实施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在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配合有关单位对实施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按时向委托人提交综合监理报告。

独立评估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负责电站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等跟踪评价;提交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履行独立评估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要求等其他职责。

 

第三章  实物指标分解与核实

第六条  由县指挥部召集县直有关单位、茶庵铺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等联合组成实物指标分解与核实工作小组,负责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各类实物指标分解与核实工作。

第七条  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全面启动前,应根据各类实物调查成果做好进一步分解核实和确认工作,为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具体实施提供准确可靠依据。

第八条  实物指标分解与核实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确定实物指标分解与核实工作的组成单位、人员结构及分工、时间安排等。

2.全面整理经调查者和实物权属人签字认可的各类实物调查登记、统计汇总、公示确权等图文资料。

(二)现场核实

1.土地。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原调查使用图文资料及调查成果,逐片(段)、逐块进行现场核实、登记。

凡被征收的耕地、园地、林地等,需核实分解登记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林木及地上附着物登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解到产权人。

2.建(构)筑物。逐栋、逐户、逐项对照实物调查已确认成果,进行现场核实。

3.专业项目。以经实物权属单位签章确认的专业项目实物数据为准。

核实登记各类实物时,应有实物指标分解与核实工作人员和实物权属人在场,必要时可以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有效保全实物原貌。

经核实无异议的各类实物,由实物指标分解与核实工作人员造册登记,工作人员和实物权属人签字确认。对于异议的实物的数量、质量,由实物指标分解与核实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履行相应的确认程序予以登记。

(三)成果公示

实物指标分解与核实工作小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对实物分解与核实成果进行公示。

(四)登记认定

1.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类实物,由实物指标分解与核实工作人员按实物类别,分移民户(实物权属人)进行统计汇总。

2.制作格式化的电站工程建设区、淹没影响区征地和移民户(实物权属人)各类实物补偿登记卡(表)。

 

第四章  移民人口和户数核实

第九条  移民人口的登记范围为电站工程建设区、淹没影响区需要改变居住地的常住人口,包括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经县指挥部审查批准的《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所依据的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实际搬迁安置的人口为对象,分户登记到人。下列人员为移民登记对象:

(一)依据《规划报告》的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确定的搬迁安置人口;

(二)《禁建通告》颁布至移民搬迁公告截止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搬迁人口:

1.新出生并办理了户籍手续的人口(以出生日期为准);

2.因婚嫁将户籍迁入电站工程建设区、淹没影响区,且享有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人口(以结婚证日期为准);

3.电站工程建设区、淹没影响区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籍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服刑人员不能享受后扶政策);

4.依法收养并将户籍迁入电站工程建设区、淹没影响区的人口(以收养证日期为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核实认定为移民人口的情形。

第十条  移民户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为基础,按下列条件认定:

(一)自移民登记开始至移民搬迁公告发布之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必须和其中一个子女并户;

(二)独生子女无论结婚与否必须和父母并户;

(三)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必须在依法领取结婚证后并户。

移民人口和移民户的认定,需由移民户户籍所在村(居)、组造册登记,公示无异议后报茶庵铺镇人民政府审定,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查,再报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章  移民征地补偿和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  电站工程建设区、淹没影响区征地补偿协议由茶庵铺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为鉴证方。

第十二条  移民生产安置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

(一)自谋职业安置。对不从事农业生产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移民,可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移民,应由本人提交申请,并出具本人专业特长或3年以上从事二三产业经历的证明、城镇房屋产权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凭证,经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书,其生产安置标准原则上按原村(居)民小组人均征地补偿补助费确定。

(二)一次性补偿安置。主要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由茶庵铺镇人民政府根据移民户选择的搬迁安置方式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及相关村(居)民委员会为鉴证方。

第十四条  移民搬迁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安置:

(一)集中安置。在茶庵铺镇木旺溪村拐棍塘组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征地、统一配套,房屋由移民户自建。

1.集中安置点移民户宅基地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出13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按照“一户一宅、严禁转让”的原则,实行统规自建。

2.安置点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要结合乡村振兴、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等要求综合开发,科学规划设计,方便移民生产生活。

(二)分散安置。移民自愿外迁,自购房屋或自建房屋。选择分散安置的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投亲靠友搬迁到其他乡镇(街道)、村(居)的,须提供接受地开具的同意接收并提供集体生产资料的证明。

2.在建制镇及其以上城镇拥有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相关产权证明资料。

3.在本村组内分散自主建房的,由茶庵铺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三)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安置。移民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的鳏寡孤独老人凭县民政局出具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认定证明,由移民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迁出地所在组、村(居)、镇及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核,县民政局批准后,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方式实行安置,政府不再统一进行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  拆迁唯一住房补偿费未达25平方米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的农村移民,按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计列房屋补偿费。

第十六条  移民户只能选择一种搬迁安置方式。自愿外迁、自购房屋的,以户为单位向茶庵铺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书面承诺不返迁建房,不再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由迁出地所在组、村(居)、镇及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迁出地不再拥有房屋,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移民户自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由茶庵铺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统一办理。

 

第六章  移民专项工程改(复)建

第十八条  移民专项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湖南省中大型水库移民专项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桃源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移民专项工程建设责任单位为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依法依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移民专项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一条  货币补偿处理的专项项目按《规划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支付给权属人。

第二十二条  移民专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或当地乡镇管理。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县财政局设立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淹没移民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编制移民补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

第二十四条  农村部分补偿费用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属设施补偿费,房屋、装修装饰及户外设施补偿费,棚屋等其他调查项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移民安置激励措施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基础设施恢复费,其他项目补偿补助费等。实物以分解核实的数据为准,补偿费用标准以《规划报告》为准,补偿补助资金以财评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采用银行转账形式。

第二十六条  移民户与茶庵铺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分配到个人部分的资金,由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按协议打卡兑付。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产补偿费分配到组集体,由全组户主会议议定并形成书面使用方案,公示后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同意,茶庵铺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茶庵铺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反映,不能解决的可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调解、法律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县指挥部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向项目法人通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支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移民补偿资金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移民档案是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三十二条  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是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安排具体专业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制度,保障移民档案工作所需库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等条件;按照上级移民部门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将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系统整理、规范归档、严格验收,并按规定把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向县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或移交,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三十四条县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工程移民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九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包括相关法规政策、规范规程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征地范围变化、移民意愿变化、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不符等。按照内容变更、资金变更等变化幅度,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报告》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执行设计变更程序;

(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规定期限搬迁的;

(二)提出违法或违规补偿要求和条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商谈搬迁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拖延搬迁的;

(三)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擅自返迁或无理要求再次补偿的;

(四)非法煽动、组织群众聚众闹事,越级上访,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侮辱、诽谤、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七)干扰、阻碍或破坏工程施工、搬迁安置、清库或其他工作的;

(八)向移民集资,用于阻碍、破坏移民安置工作的;

(九)哄抢或损害公私财物的;

(十)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

(十一)造谣惑众,在移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二)骗取移民补偿资金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理:

(一)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

(二)擅自调整或修改项目建设规划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移民搬迁安置或造成移民资金重大损失的;

(四)挪用或侵占移民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发放移民补偿资金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和技术问题由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未明确事宜由县指挥部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电站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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