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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桃源县城市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桃源县城市管理领域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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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队:

   经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桃源县城市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桃源县城市管理领域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桃源县城市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附件2:桃源县城市管理领域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1:

 

桃源县城市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①项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有②至④项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⑤项情形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㸤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①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②在县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3.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违反《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①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②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④向车外抛弃、倾倒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5.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段、区域、音量,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6.违反《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养犬人在严格管理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7.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建筑工地基坑积水,但排放量不大,且积水属地下渗水或雨水积聚,无泥沙含量,未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任何损坏,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8.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城镇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上建设建、构筑物,但未对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坏,未影响其正常功能,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9.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小于3平方米,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0.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大多数小区业主要求对该小区绿化进行过度修剪导致树木损坏,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1.违反《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关单位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故等紧急需要,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的,在险情消除后四十八小时内未及时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附件2:

 

桃源县城市管理领域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④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⑤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⑥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在责令整改时间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③临街工地停工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3.违反《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在责令整改时间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②在县城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能在责令整改时间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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