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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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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5—01002

桃政办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桃源县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


桃源县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桃源县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广播体系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放控制平台、传输网络、广播终端等设施设备,用以制作、传送和发布应急广播信息。

第三条  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安全可靠、精准高效的原则,健全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能。

第四条  应急广播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乡镇(街道)、村(居)分级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应急广播体系“村村响”“优质响”“长期响”“安全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指导全县应急广播平台规范使用,监管全县应急广播信息播出情况。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负责本地方应急广播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广播信息的播出工作,及时反馈设施备运行信息播出效果等情况协助做好应急广播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

第七条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广播日常节目的采编和播出。

第八条  县数据局负责为应急广播平台提供专线网络、平台资源共享、网络安全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与县应急广播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第十条  县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信息与县应急广播系统的对接,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布。

第十一条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信息与县应急广播系统的对接,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布。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及时通过县应急广播系统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与预警,准确监测地震活动,科学判断地震参数,及时通过县应急广播系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监测与预警,及时通过县应急广播系统发布火势情况、疏散线路等森林火灾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国网桃源县供电公司、中国铁塔常德分公司桃源办事处为全县应急广播设备提供共杆共塔便利与应急供电保障。

第十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县应急广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播出管理

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信息播出内容包括:

(一)气象预警预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应急信息;

(二)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公共安全等科普宣传信息;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四)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信息。

第十八条  县应急广播日常信息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采编、审核,县文旅广体局负责播出审批。县应急广播紧急信息由气象、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卫健等部门负责编辑,县文旅广体局负责审核,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发布,重大紧急信息须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各乡镇(街道)、村(居)应急广播信息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负责播出审批。

第十九条  县、乡镇(街道)、村(居)各级应急广播平台须专门安排应急广播管理人员,负责本级应急广播播出工作。应急广播管理人员须熟悉业务知识与设备操作。所有应急广播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并建立播出日志。

第二十条  应急广播信息管理人员须对播出进行全过程监控,严防非法信息播出,确保播出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终止播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要科学合理安排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的时间和时长。乡镇(街道)、村(居)应急广播平台须及时、完整、准确接收县级平台统一播出的应急广播信息,不得随意中断广播,不得随意插播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街道)、村(居)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实行专管专用,账号密钥不得交予他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与应急广播播出内容无关的音频资料不得携带入内。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广播终端产权归于属地,各乡镇(街道)、村(居)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终端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费用根据上一年运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文旅广体局应明确专门的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负责对全县应急广播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六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例行检修等制度,保障全县应急广播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一旦发生故障,须及时进行维修,尽快恢复正常。

第二十七条  应急广播管理人员须爱护应急广播设施设备,做好防雷、防潮、防尘等工作,确保应急广播设施设备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应急广播管理人员须定期对应急广播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设备故障或破坏、偷窃设施设备等行为的,须立即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应急广播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应急广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除,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利用应急广播体系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急广播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应急广播设施的;

(二)法律、法规等明确禁止的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的;

(三)干扰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的;

(四)其他对应急广播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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