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殡葬改革力度,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净化城镇区域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葬坟或提供墓穴。
二、村级集体不得对本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殡葬设施,不得在“三沿六区”(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和坝区)乱埋乱葬、修建活人墓、超标准豪华大墓、永固性墓穴。
四、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去世后,应当进殡仪馆办丧且遗体必须火化,不得火化后装棺土葬,不得在公共场所占道搭棚办丧。
五、乡镇(街道)做好宣传、巡查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线索及时上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自然资源、林业、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桃源县民政局 桃源县林业局 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桃源县公安局 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